新闻传播学院法学社展开活动

时间:2021-12-09浏览:338设置

新闻传播学院法学社展开活动

1129日下午,新闻传播学院法学社55名社员于二教106开展本学期第十次社团活动。在社员郭沛洁的带领下,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演讲。

首先,社员郭沛洁为社员们播放关于非法集资的视频,向社员们展示非法集资的主要受害者群体是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随后,社员郭沛洁向大家解释了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接着,社员郭沛洁又向社员们列举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多地设立“零元购物超市”的购物返利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例,并以此总结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优惠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等等。

同时,社员郭沛洁向社员们介绍非法集资的定性条件,要定性为非法集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和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本次活动丰富了学生的课余活动,培养了学生的兴趣爱好。活动结束后,社员黄惠文表示:“此次活动十分有意义,让我知道了许多非法集资集团会以老年人为对象,以大米,鸡蛋,养老服务为福利,或以高投入、高利润等来骗取钱财。而他们之所以被骗最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导致没有很好的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后果。而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积极地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并且要积极地宣传法律知识,为全民普法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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